总纲第11条: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提名环节,正如番禺区选举委员会在回答梁树新问题时提到洛蒲街选举办工作人员根据该选区的代表结构安排先后约见了部分提名人,希望他们能按洛蒲街的总体代表结构重新予以考虑代表候选人。一降是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
被选举权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其二,参选者梁树新虽然恶补了宪法、选举法等法律,但并不熟悉选民提名推荐操作细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两个独立权利,内涵、功能{1}及资格是不同的{2}。不得跨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有利于加强对选民推荐候选人数量的监督,防范提名推荐权的滥用,保障选举权平等。直接选举中进行选区划分,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民登记后并没有立即发放选民登记证,而是在投票日前发放选民证,并用选民证交换选票(选举法规定也可以凭身份证领取选票)。顾名思义,联名就是联合署名或者共同签名,体现联名人的共同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的叠加,不是分散提名人数相加。〔3〕由于人要过群的生活,政治就出现了,从家庭政治到城邦国家的政治,有群就有权力,因此就出现了古典意义上的宪法。
只有握有这两种权柄,一个统治者或一种统治制度才能得以安全持续并获得人民的承认和服从。个人作为基督徒,受制于教会法的管辖,作为臣民,受制于封建法的管辖,因此中世纪的政治斗争又可归结为两种管辖权之间的斗争。这样一来,就把基督教会这个统治基督徒世界近千年的权力体系从根本原则上摧毁了。在此,关于人的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的基本的权利又得到了新的落实。
基督新教可以有政治,但它们是公共领域的政治,是基于个人权利之自由选择上的政治,不能是强迫的政治,信仰基督新教是个人信仰的权利与自由,任何一种教会都不能强迫个人必须信奉,这个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原则,是外在于教会法律体系的现代国家宪法所保障的。总之,赋权与规范权力,这是古典宪法的基本特征,至于分权制衡和权利保障,则是宪法作为政治法的一种具体的形式或技艺,随着时代之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这样一来,古典宪法就具有了如下双重的品性:一是产生于人性的三重本质,即物质需要、群或政治性的需要、心灵安顿的需要,这三重人性诉求催生一种正当且有序的宪制或礼制。所谓宪法,从最基本的意义上,就是政治赋权以及规范权力,从而达成一种秩序。当然,这个世俗政治并不是完全由新教改革所开辟出来的,欧洲的现代政治以及法律制度和经济社会,包含着诸多内容,现代性是一个全方位的社会变革,并非仅仅是宗教社会,也不是一个宗教改革所能穷尽的。堕落而不是崇高,是人的一种难以克服的本性。
这些东西虽然是根本性的,但在漫长的中世纪,在政教合一的基督教世界以及实际上的神权与王权的二元对峙的历史斗争中,它们一直是被压抑的主题,是被遮蔽起来的火山岩浆。尤其是,儒家本身是在古典祭祀国家体制崩溃之后兴起的,在汉代以来社会中,承担着教化的职能。祭祀把古代人的信仰世界以一种公共的仪式表现出来,如此它才可以具有为握有权柄的人加冕的力量。问题在于: 人毕竟不是神,人是人,人有七情六欲,既有公意也有私心,既有情感也有利益,人自己创造的神反过来会吞噬掉人自己。
现代国家的宪法如果不保护这种权利,就不配其成为国家,其权力就缺乏正当性与合法性,人民就有权利推翻这个国家的政府,选举另外一个政府,实施新的宪法。一方面它是对宗教的限制,要求宗教不得僭越,成为国教。
笔者认为,这个转型的关键是,神权政治中的个人信仰,在现代政治中被视为一种宗教信仰自由的个人权利,并且这种自由信仰的个人权利,为国家宪法所保障,这成为现代政治的一项最核心的个人权利,是个人自由的根本,由此也就奠定了现代政治的基本性质古典社会的一切政治权力,从军事权、统治权、治理权、司法权到执行机构,上至君主下到官吏,还有相关的一系列制度设置,都因祭祀之加冕而具有了权能、合法性乃至神圣性。
但是,这个高级法以及其背后的基督教神学却从另外一个方面极大地弥补了个人信仰自由的缺失,即我们知道,脆弱、孤独而有限的个人,在很多时候是承受不了其自由权利的重负的,如果没有一个高级的或崇高的精神力量的搀扶和支撑,个人往往是会下坠或堕落的。故而,在古希腊、罗马对于公民犯罪的最大惩罚不是处死,而是将其逐出城邦国家,不得参加宗庙社稷之祭祀,沦为外邦人或野蛮人,最后落个孤魂野鬼。如果把信仰和灵魂交给个人,无异于把个人交付魔鬼,很可能将人导向地狱,如果把宪法交给个人契约,人的欲望很可能会摧毁宪法,导致一个国家的解体。还可以是一种组织体制,如贵族元老院、人民大会或两院议会,通过宪法赋予他或他们以统治的权力,这样政治权力就具有了合法性乃至正当性。进入中世纪,人的自我意识首次觉醒,个人心灵的安顿转变为追随、信奉耶稣基督从而获得救赎。因此,新教改革看上去把个人从旧制度(天主教神权政治与封建等级制度)中解放出来,以为这个个人能够摆脱枷锁信奉上帝,但是,实际的结果似乎并非如此,个人摆脱了一个枷锁,但同时也可能陷入另外一个枷锁,即自我中心主义的枷锁、欲望的枷锁、背叛上帝救赎的枷锁。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款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一种宪法的形式解决了政治与宗教或社会治理与精神治理的关系,从而为人类历史展开了一个新的方向。上述所言只是新教改革的一个方面,伴随着新教改革,欧洲历史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紧随其后,在欧洲各国相继发生了启蒙运动,在启蒙思想观念的冲击下,欧洲的旧制度被摧毁,天主教会也被一扫而倒。
这个高级法背景是什么呢? 就西方的精神谱系来说,显然就是基督教精神传统。那么,对于非基督教世界呢? 对于所谓的异教徒,对于其他的文明之宪法构造呢? 作为一个后发的注定要步入现代政治以及必须实施现代宪制的文明国家来说,我们无疑面临着一个极其严峻的挑战,因为我们也有同样的问题,即如何既建立又克服现代宪法的中立性呢? 如何既树立起作为个人权利的信仰自由又克服个人的不堪承担呢? 在此就涉及一个公民宗教问题。
但是,我们看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与它们不同,它是以一种全新的方式解决了这个复杂而又极其困难的政教关系问题,其至少具有如下三层含义。但是,上述两种铁盖在早期现代那里,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工业革命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的发育,逐渐开始被掀开了。
当然,这个世俗政治并不是完全由新教改革所开辟出来的,欧洲的现代政治以及法律制度和经济社会,包含着诸多内容,现代性是一个全方位的社会变革,并非仅仅是宗教社会,也不是一个宗教改革所能穷尽的。不过,应该指出,新教改革所开辟的世界并没有局限于基督教世界,它从根本性上促进了这个中世纪基督教神权政治的解体,即一个天主教会一统天下的欧洲政治被新教改革打破了,原先的二元对峙的另外一极——世俗社会以及世俗政治被彻底释放出来。为此,他首创了公民宗教,即通过把一个神圣的主权人格推崇到神的地位,从而打造革命建国之信仰,由此才能抵御人民的腐化堕落,才能维系共和国的存续安康。因此,国家的法律(或宪法)首先要做的就是根据宗教信仰进行身份资格的划分,这样就有了公民与奴隶、罗马人与外邦人乃至野蛮人之区分,而在中国则有了华夷之辨、天下秩序之分野。
这个所谓的枷锁其实是内在于人的群或社会(政治)性之中的,在漫长的中世纪,与个人心灵对峙的社会政治属性,又演化为对立的两部分,即神权政治和世俗政治,它们各成体系,既相互对立又相互关联。进入 高全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 宗教信仰 宪法学 政治宪法学 。
政教关系是西方乃至人类文明史上一个极其复杂而又重要的关系,从人类社会产生之日起,就必然面临这个关系问题,而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张力关系,实际上也构成了人类社会得以存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标准。不同宗教都有各自的神学,每个神学基于自己的信仰标准都或多或少对其他信仰体系或宗教教义采取敌对的态度,所以,我们基于宪法学的考察,所面临的问题是: 对于人的要过一种精神性的宗教信仰生活诉求,宪法究竟能够给予什么或能够做什么?既然过一种精神性的且又是社会性(群)的生活是人的本性之一,宪法不是宗教,也不试图构成一种宗教教义,那么就必然要面对上述问题。
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我们看信仰领域。但问题在于,这个释放出来的个人以及后来蔚然成风的个人主义潮流,它们除了在社会领域开辟出一个基于私人财产权的自由经济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之外,〔29〕在个体的精神生活领域,在灵魂安顿的信仰世界,这个独立自主的个体心灵是否能够获得灵魂的真正救赎呢? 这实在是一个严肃的宗教信仰问题。
仪式以及推而广之的礼仪制度,不过是其外在的形式,就像后来的成文宪法之文字也只是其形式一样,关键在于它的实质。就严格含义来说,本文此前所使用的宪法只是一种借用,或者说,它们在当时并不被称之为宪法,尤其是在不同的宗教信仰那里,更没有宪法一词,但是,笔者为什么还是要笼统地将它们称之为宪法呢? 在笔者看来,它们实质上起到了宪法的作用,即政治赋权与规范权力的作用,无论是古典的社稷国家,还是中世纪的神权政治,无论是基督徒的信仰世界,还是世俗的封建社会,只要有群,有把这个群集结起来的力量,就有赋予权力与规范权力的规则与制度,它们就是宪法性的。心灵性的精神生活固然不能完全脱离物质生活、政治生活,但显然也不可以化约(reduce)为这些生活,它们具有着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物质和政治生活,包括欲望、家庭、社群、民族和国家等等,最终都是为了承载和成就一个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灵寄托。但是,问题在于,个体的心灵究竟在这样一个可以自由选择的信仰世界中,能够承受得起吗? 个体心灵能承担如此之自由吗? 由于每个人都是脆弱的、有限的,甚至是充满罪恶的,也正因为此,个人才祈求拯救,祈望另外一种永恒的力量加以扶持和照顾,尤其祈盼获得心灵的精神安顿。
但是,现代政治的结果却是适得其反,个人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个人要自我拯救,自我安顿,自我来实现心灵的治理,这如何可能呢?我们看到,至少在精神领域,在信仰世界,每个人面对现代宪法所提供的基于个人信仰自由的权利原则,并不完全接受,即人们感到这个宪法太奢侈了,或者说太自信了,把个人的自由权利抬得太高了,以至于个人难以承受。从宪法功能来说,就是提供一种心灵安顿的秩序保障。
古典时代的个人基本上是堙没无闻的,个人权利尚未觉醒,个人与群体之间的政治在信仰领域和社会领域,前者从属于后者。如果说战争或暴力是一种客观化的政治与军事权力,那么祭祀则是一种加冕性的政治赋权,祭祀实际上就是古典社会的政治宪法。
第二,政教如何分离?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新教改革之所以发生,甚至发展成为一场席卷欧洲的宗教运动,其力量仍然在于人的信仰,即回归神圣、纯洁的信仰世界,把属灵的事情还给心灵。